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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环境公益诉讼

     

摘要

新《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在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事件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虽然与受损害的权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然可以对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起诉,这一制度的设定极大地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原告资格的限定、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和缺乏实体法的详细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损害了个体的环境利益。本文在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进行回顾和对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起诉主体资格、诉讼时效、诉讼费用的承担等方面对这一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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