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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应当是刚性监督权

     

摘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对于法条表述中“建议”概念的不同理解,弱化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刚性约束力,造成制度适用上的尴尬。文章在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功能的基础上,提出应对第九十三条作出符合立法预期效果的解释,并针对制度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和制约机制的现状,提出制度上的优化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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