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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例职务侵占案谈我国刑法解释中的论争及司法机关的立场

     

摘要

抽象的成文法在适用之前需要进行解释,首先要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阐明以便统一理解.此外由于成文法可能存在漏洞,除了通过立法补救外,还需要对刑事法律规范条文进行弥补漏洞性解释.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主体、解释范围、解释方式都受到严格制约.但是,理论上存在形式主义罪刑法定和实质主义罪刑法定之争.在此基础上,又产生了是否存在"文本原意"之争,以及主客观解释论之争.我国司法机关在进行刑法解释时,采用实质主义罪行法定原则;不会教条式的强调"文本原意"的不可逾越性;在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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