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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气候制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重构与发展

     

摘要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确定的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突出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上,已将这一原则作为了法律框架和基础性机制.但是各国基于对本国短期利益考虑的不同,而对该原则的理解和实施存在不同的看法.因此该原则在现实中不仅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并且面临许多现实的挑战.同时,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进程的继续,国际环境法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难以完全适应国际气候领域的诸多变化.因此,重构这一原则是势在必行的,也是成为达成新的国际气候协议的关键.然而,目前国际社会提出的种种制度性设计均无法满足当前气候政治的现实要求,重构问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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