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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偿还所附条件是否影响债务履行

         

摘要

2012年4月25日,庄祥向赵琪出具《收款及还款证明》,承诺待A公司清盘结束以及与其妻子婚姻关系结束后,将50万元归还回给赵琪。后赵琪向庄祥多次追索未果后诉之法庭。本案的焦点在于:《收款及还款证明》中约定的两个条件均未成就,庄祥是否应当即时归还赵琪50万元?在债务偿还中如果所附条件一直未成就,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主张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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