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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立专门环境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基于新环境保护法分析

         

摘要

2014年《环境保护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和完善,但仍旧将环境法律责任归为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三种责任类型,没有确立专门环境法律责任。对传统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不尽善尽美,存在许多漏洞。本文对此展开讨论,论证确立专门环境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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