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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评先建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谈新《环境保护法》第61条

         

摘要

对未评先建项目,1989年《环境保护法》未规定其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规定存在重大缺失,被广为诟病。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此作出了有别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责任规定,使得建设单位的责任承担更加公平、环保执法威慑力明显增强,具有较为明显的责任完善意义,但仍有其不足之处。

著录项

  • 来源
    《环境经济》 |2014年第5期|23-26|共4页
  • 作者

    薄晓波;

  • 作者单位

    江南大学法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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