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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追究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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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四、文章创新之处

第一章 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概述

第一节 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内涵

第二节 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第三节 追究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意义

第二章 新《环境保护法》追究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

第一节 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

第二节 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对象

第三节 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方式

第四节 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

第三章 新《环境保护法》追究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缺陷

第一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主体权限设置存在问题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对象范围狭窄

第三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方式存在缺陷

第四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程序存在问题

第四章 追究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明确环境执法机构的权限

第二节 拓宽责任承担主体类型

第三节 完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节 完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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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业发展和现代化是环境问题的元凶,企业是工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员,企业重发展轻保护的发展理念就造成了现在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实行快30年,已无法应对急速前进的经济社会带来的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无法有效规制企业造成环境问题的法律责任。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加强了对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
  在现行法律中,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部门如公安机关还增设了环境行政拘留权。追究对象包括:企业和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方式新增了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环境行政拘留三项措施,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规范并加强了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程序包括;立案、审查、听证、决定和救济等程序。从各地一年的实施效果来看,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率提高,而重复违法率下降,体现出我国正在努力落实环境法的规定,加大对违法企业责任的追究。
  但在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过程中,新环保法及其配套措施多存在立法不完善问题。如追究主体上,环境执法机构的权限划分不合理;追究对象上,承担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对象范围偏窄;追究方式上,具体制度的内容规定不完善;追究程序上,程序冗长且衔接不畅。
  为保证新法今后有效的实施,一要厘清追究主体的职权范围,二要扩大追究对象的范围,三要细化追究方式的法律规定,四要完善追究程序的衔接。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助于明确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减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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