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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探讨

     

摘要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从立法上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重视和保护,是我国法治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为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创造了积极条件.近几年的实践中,我国的前科封存制度面临的问题比较严峻,需要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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