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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制度的过去、现在及未来r——以《民法总则》第47条废除申请人顺位为切入点

     

摘要

我国宣告死亡制度最初实行的是法定期限加顺序申请的原则,《民法总则》的出台取消了对申请人的顺位限制,这是我国宣告死亡制度自确立以来经历的一次重大变革.死亡宣告申请人是否当有顺位涉及到对待财产利益与身份利益的不同态度,"有顺位"说侧重对身份利益的保护,"无顺位"说侧重对财产利益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规定未能触及到争议的核心.与国外立法例相比,我国宣告死亡制度存在着程序简单的缺陷,正是这种不足引发了财产与身份这两种不同法益的冲突,我国宣告死亡制度未来当朝向一体保护财产利益与身份利益的方向发展,在具体的实现途径上既可以将宣告失踪列为前置程序,也可以在宣告死亡时保留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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