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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论:一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学说考察——以美国法为中心

     

摘要

在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1]解释是法学界的灰姑娘,一度备受冷落和轻视.进入20世纪80年代,美国法律界才将其作为一个理论课题,予以集中而热烈的探讨.这一时期,各种法律解释理论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在此领域内产生了大量的学术作品.许多著名的法官和学者围绕着以文本论( Textualism)和目的论(Purposivism)为核心的制定法解释理论展开激烈的论辩.实际上,文本与目的的对立问题一直困扰着制定法解释的历史.[2]当今美国法律界关于文本论和目的论的论争只不过是这一历史的继续.不过,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不要期望哪种法律解释理论就是法院实际对制定法解释的准确描述,事实真相是,美国法院并没有一种清晰的、公认的、连续适用的法规解释理论".没有哪种法规解释理论能够单独解说法院的解释实践.法院的解释实践也没有遵循任何一种解释理论.[3]当然,这并不排除在某一时期,法院的解释实践采取某种解释理论并由此形成某种常规.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方法》|2001年第1期|94-110|共17页
  • 作者

    焦宝乾;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7 02: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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