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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主、客观对立的刑法解释

     

摘要

一、刑法解释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刑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对立交错影响.现行的各国刑法可以称之为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折衷之合并主义的产物.[1]客观主义的立法思想来源于自贝卡利亚开始的刑事古典学派.该学派从对犯罪行为的报应惩治出发,强调刑法对罪刑规定的客观稳定性.其基础是启蒙思想对人类理性及由这种理性所制定的法律的确信.他们认为依靠人类的理性,可以将社会上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总结为犯罪,并规定在刑法规范之中.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方法》|2005年第1期|254-265|共12页
  • 作者

    李川;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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