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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在环境刑法领域的一次尝试?——由江苏盐城“2·20”特大水污染案的判决谈起

     

摘要

影响江苏盐城“2·20”特大水污染案判决结果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即法律规定、社会效果和法官的态度或立场.在本案中,主审法官试图以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通过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来实现来遏制环境污染愈演愈烈的情势,但是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的同时,却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因此,这是一次不那么成功的司法能动主义.而且透过本案,我们得出司法能动主义的适用必须要有一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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