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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中证据说理问题的实证分析

     

摘要

刑事判决书证据说理状况的实证研究表明,法官一般仅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事项进行说理,没有争议的事项则不会主动说理;法官在证据说理中力求实现“证据——事实”对应,极少展示自己对证据推论的心证过程;法官还经常采取模糊说理的方式,从证据直接跳跃到结论事实,而不说明理由和根据.因此,我国刑事判决书中的证据说理状况可概括为“回应型说理”、“放映型说理”、“模糊型说理”.证据说理的不充分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背景下,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救济权的角度出发,判决书中的证据说理也应当进行相应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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