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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系统解释和再系统化:问题、共同条件、解决方案、用途

     

摘要

重新探寻法律的确定性,是对欧盟民主缺失和英美法系影响推动下判例法盛行的一种回应。问题在于,这一探寻既无视系统解释,也忽略了法律再系统化的需要。本文将对系统解释加以定义,把它与法国和德国的标准概念联系起来,指出英美法系中系统解释的空间,阐述作为系统解释前提的法律再系统化的初步理由。这个问题不能脱离应有的语境来理解,否则将是对因果关系和评价的漠视。鉴于此,本文将概述亚里士多德阐明实践智慧时对因果关系和评价的理解,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欧洲大陆的法律思想,提出以政策导向法学作为对欧洲法律思想中评价和因果关系缺失的补救措施。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将标准类型化,澄清确定和基本的法律概念、确定和基本的系统化标准,以及该标准在法律知识中的地位。该标准的实用性体现在一种用于法律系统化的通用方法,以及一种对系统化缺陷的替代诊断方法上,这种缺陷是由法律史和法哲学中的权威而非法律理论诊断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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