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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统一视角下贪贿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冲突与化解

     

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均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诸多法定从宽情节,其中存在刑法总则与分则、刑法与监察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的冲突问题.要调和当前贪污贿赂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冲突,需在厘清造成法律冲突的深层次关系基础上,认清这些冲突并非表象冲突,而是必须予以化解的实质冲突,立足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研究化解冲突的基本路径.建议解释论优先,坚持体系解释方法调和现实冲突,通过司法解释对监察调查阶段的从宽认定予以细化,通过监察法规明确有限的值班律师介入程序.无法通过解释方式化解的冲突,必须诉诸立法,其中需要在刑法层面化解的问题,建议将认罪认罚从宽在刑法总则中予以确认,取消贪污贿赂犯罪的特别从宽规定;需要在前置法环节化解的问题,应当简化监察机关的从宽建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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