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实践之惑
(一)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常规裁判思路的检视3
(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变例裁判思路的分析7
二、强制性规定的立法嬗变与功能定位的追寻
(一)强制性规定演变的社会背景
1.隐而不彰--近代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2.浸明浸昌--现代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3.各表一枝—强制性规定的分化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立法发展
1.前《经济合同法》时期的强制性规范
2.《经济合同法》时期的强制性规范
3.《合同法》时期的强制性规范
4.后《合同法》时期的强制性规范
(三)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法中的功能定位
三、统一法秩序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
(一)统一法秩序的法理分析
(二)法规范秩序的统一—违法一元论
(三)法规范秩序与法目的秩序的分离—违法相对论
(四)法规范秩序与法目的秩序的调和—有限的违法相对论
四、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路径
(一)强制性规定所承载的公共利益的类型化区分
1.公共利益的传统区分
2.以“统一法秩序”为核心的公共利益类型化的“差序格局”
(二)比例原则在识别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具体类型中的展开
1.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背后的法益衡量
2.比例原则的具体展开
3.小结
(三)比例原则展开的结果—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二分法
(四)中秩序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合同效力的阶段论
2.合同的效力与债的权能
3.自然之债
4.自然之债—违反中秩序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归宿
5.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