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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旨即行正法”考--清代乾隆、嘉庆时期死刑裁判之考察

     

摘要

请旨即行正法,虽然字面含义是奏请死刑即时执行,但从当时的史料来看,除立决案件之外,监候案件中也存在奏请死刑即时执行的情况。乾隆朝的请旨即行正法,是官员为履行职务,向皇帝“请旨”奏请“立刻执行死刑”的行为。其中既有定拟立决的情况,也有定拟监候的情况。与之相对,嘉庆朝的请旨即行正法,是应处监候案件中,依据律例定拟监候后,奏请死刑即时执行。可以理解为是监候案件中实现死刑即时执行的刑事裁判上的一种手续。关于请旨即行正法,乾隆帝首要考虑每个案件中犯罪和刑罚的均衡,在此前提下,对臣下有关请旨即行正法的选择表示赞赏或斥责。而嘉庆帝一方面强调以成文法为准据,另一方面又表示重视犯罪和刑罚的均衡,其结果是,作为刑事裁判上的一种手续,产生了嘉庆朝的请旨即行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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