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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增设新罪现象的反思

     

摘要

学界存在设立各种新罪的立法建言现象,有的建言入罪行为并不值得刑法规制,有的认为可以通过刑法解释方式合理解决,有的罪名增设没有合理协调好其与关联罪名之间的共存关系.建言设立新罪应该坚持刑法解释用尽原则、立法条款协调化原则和刑事立法迫不得已原则.对于新近通过的立法条款,学界更应该考虑如何强化司法适用,睿智的法学研究者不是着力批判法律,而是善于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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