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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问题

     

摘要

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2020年发布的《数字市场竞争调查》直接将自我优待与掠夺性定价、排他性交易列为平台进行市场力量传导的手段,这种做法缺乏必要的科学性。范畴的不明确和可能涉嫌的垄断行为主要类型客观决定了无法对自我优待直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进行定性。要认定自我优待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必须按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进行规范分析。在构成要件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存在三要件和四要件两种潜在的选择。根据以往经验来看,大型以上的互联网平台采取一些特定举措确实会影响到市场公平竞争,应当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关注的重点。但是因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认定往往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所以有必要对自我优待的竞争合规作出进一步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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