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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保证何以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共同利益”的分析与展开

         

摘要

将一方对外保证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理论障碍,在于保证合同的单务、无偿性。然而,夫妻一方完全可能因提供保证而在保证合同之外取得具有民法意义的利益。对待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利益”标准,不同立场仅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存在分歧,均未在实质正当性层面否认以“共同利益”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基础。将夫妻一方对外保证的不同情形进行类型化可以发现,在基于有偿委托提供保证、为自身或配偶的赡养或抚养对象负债提供保证,以及为投资经营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负债提供保证的场合,保证人所取得的利益可在其与配偶之间形成“共同利益”,并分别落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畴,进而可适用《民法典》第1060条、第1064条将这类一方保证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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