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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惯的民事法律渊源地位——兼评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的法律适用条件

         

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在第10条中明确规定了"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从而使对习惯的补充性适用成为民法领域内的普适性规则。习惯作为社会的一种内生秩序,具有法的内在本质特征和外在形式特征,先于制定法又逐渐让位于制定法,从始至终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将习惯的地位提升到新的高度,突破了原先个别性和专门性的规定,具有不可忽视的进步性,同时也出现了理解和适用方面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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