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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及其调整问题研究

         

摘要

近年来,由违约方提出的关于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诉讼在不断增多,而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过程中,因为我国的《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关于损失过高该如何认定等问题,导致了最终裁判的结果出现了很大的差异化。本文就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展开讨论,通过分析两起典型的案例,列举了目前存在的两种观点,即举证责任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和举证责任应当由守约方承担,随后笔者简单地总结比较了这两种观点存在的理由,最后联系实际提出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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