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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问题的提出
1.1厦门精卫模具有限公司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2 案件评析及问题的提出
第2章 违约金的基本理论
2.1违约金的基本概念
2.2违约金的性质
2.3违约金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分析
2.4约定违约金司法调整的正当性
第3章 约定违约金司法调整的比较法研究
3.1大陆法系国家对违约金制度的相关规定
3.2英美法系国家对违约金干预的相关规定
3.3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3.4对比较法中有关违约金司法调整制度的借鉴
第4章 约定违约金司法调整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4.1违约金的性质不明确影响法院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4.2可得利益是否计算在实际损失中在司法实践中不统一
4.3现行立法未对违约金调整的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
4.4.当事人过错大小对违约金调整的影响问题
4.5 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关放弃调整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在司法
4.6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
4.7法院是否可以主动调整违约金的数额的问题
第5章 完善我国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调整的建议
5.1在立法上要明确违约金的性质
5.2明确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
5.3明确违约金调整的原则及损失认定的司法裁量
5.4明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影响法院的调整权
5.5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5.6明确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整违约金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