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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助理职责的看法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助理职责的具体规定中,有两项是需要仔细斟酌的,因为该两项规定与目前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有相抵触的地方。其一,法官助理不应当享有庭前调解权,这是与法官助理身份不相符合的。其二,由法官助理草拟法律文书是不合理的。目前对法官助理职责的规定极易使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这三者之间的职责产生混乱。法官助理本身不应当享有审判权,当然也应包括调解权在内。不应将草拟法律文书规定为法官助理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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