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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周岁未成年人应当适用专门矫治教育

     

摘要

专门矫治教育与专门教育在适用场所、适用程序、衔接措施、适用范围等几个方面存在差异,两者不能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专门矫治教育适用范围的规定也存在适用对象不统一、遗漏适用对象以及专门矫治教育性质、功能的认识存在偏差等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因此,应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明确规定16—18周岁未成年人应当适用专门矫治教育;应当设计适合两类情形的专门适用程序;应当明确专门矫治教育性质与功能的综合性,修正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的偏差,以实现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分级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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