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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申请——考核制'招生模式的省思与重塑

         

摘要

作为我国精英选拔机制的重要环节之一,一方面,当前法学博士"申请——考核制"招生模式形式上主要将以外语水平及科研成果为主的个体要件与以本硕院校及学科排名为主的整体要件作为其主要的前置性资格要件;另一方面,为实现精英化与职业化的法学博士选才目标,其实质上以"宽进严出"与"实质选才"为其基本的招生及培养原则.但与此同时,通过对当前法学博士"申请——考核制"招生模式实践效果之阶梯效应与纵向考察之历史效应的微观比较不难发现,该招生模式实践中正面临着来自外界公平性与有效性的双重质疑,前者主要集中在前置资格要件与教育平等权间的二律背反难题上,后者则主要集中在形式材料要求与其实质选才目标间的实现难题之上.为此,除需重塑以"有效选才"为目标的"并轨制"博士招生模式外,还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兼顾公正与效率的以匿名外审制、导师考核组以及校纪检监察等为代表的体系性"申请——考核制"配套机制建设,以充分回应并实现学界及社会对其的功能与价值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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