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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主张的证明——民事诉讼证明对象探讨

         

摘要

我国传统理论将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界定为案件事实。这一理论存在的问题是:产生逻辑上的悖论,内涵与外延不符,不能明确具体诉讼中证明活动的对象,以及不能对证明活动提供有效的指引。鉴于证明对象与诉讼主张之间的契合性,应当诉讼主张作为证明活动的对象。其合理性在于:可以避免使用“案件事实”引发的误解,可以使法律规定与理论解读相一致,可以更好地为当事人举证提供导向作用,可以更好地阐释证据制度中的许多论题,如证据的“关联性”、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免证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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