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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亟待完善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超员超载和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危险驾驶行为。但是,危险驾驶罪仍有不足,亟待完善。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罪存有弊端;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危险驾驶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存在法规包容竞合关系,较难区分。由此可见,重构危险驾驶罪实属必要。应当在现有危险驾驶罪基础上径直规定结果加重构成,不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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