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论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态——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例

论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态——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例

     

摘要

罪过是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其主观罪过是故意.这一修订体现出我国刑法改变传统的结果本位主义,向结果本位主义和行为主义并和的方向发展的趋势.对刑法的解释应该适用“文理规定说”.确定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在实务中有利于相关疑难问题的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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