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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衔接——以《民法典》制定为背景

     

摘要

舆论界对我国《合同法》规定来源于不同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是否恰当一直争议不断.文章认为在我国《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应当处理好两者的关系.通过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产生演变的观察比较,即可知道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并不是完全相对应的关系.理论界的争议是由于对两种制度的理解存在偏颇,同时立法上也有一定的瑕疵.在未来《民法典》中应当明确法律条文的内涵,对现有立法的不足进行修改,衔接好根源不同的两种制度,完善立法条文的逻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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