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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间接故意未遂形态之认定

         

摘要

基于间接故意“放任”的意志因素,我国理论界通常认为间接故意只有成立与否,不存在未遂形态,主要原因在于其缺乏对危害结果的明确指向性.间接故意是否不具备结果指向的明确性还有赖于对“明确性”的定义,其理论基础有待商榷.而在司法实践中,否定间接故意的未遂形态造成了审判焦点被模糊,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获得良好实现的结果.文章以案例为基础,综合分析各国现状,以寻求肯定间接故意未遂形态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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