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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二元性展开

         

摘要

“生态环境侵权”囊括“对人的损害”与“对环境的损害”,成为“环境侵害”一词的官方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非“公法性质、私法操作”的责任类型,其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生态环境公、私益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性,是从生态环境侵权的二元性推导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二元性的关键。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当确立和践行“公益审慎、私益扩张”的二元适用原则,并通过实体层面的过错要件、赔偿基数的二元重塑与关联责任统筹,以及程序层面的证明标准梯度化建构与内外部程序协调,型塑出回应社会需求、契合立法目的且具整体解释力的惩罚性赔偿二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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