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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的检视与重构

         

摘要

在生态环境风险背景下,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愈发走向“前置化”,以最积极的姿态来满足公众安全保护之需求。虽然这种预防性救济机制的生成已经成为一种必然,但是重构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障碍,包括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重构的现实掣肘、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内部结构的失衡、民事救济功能的混乱等。可以借环境法典编纂之机重构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形成“预防性救济与补救性救济并重”的民事救济格局,并通过厘定生态环境风险的范围来消解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内部结构失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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