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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释论

     

摘要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附条件的义务性规范,义务是城市的土地国有化.实现义务的条件是:纳入城市范围、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法有偿征收.按宪法原旨,“城市”应解释为“直辖市、设区的市中的城区及不设区的市”.“国家所有权”是宪法和物权法上的所有权.依照“城市土地应当属于国有”的解释及对公共利益的广义解释,“征地悖论”可以被化解.未依法有偿征收的土地不能国有化,所以城中村的土地在被征收之前,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应当按照宪法的规定区别对待城中村.城中村中符合征收条件的土地不宜直接入市,可以入市的主要为城区外的城郊及农村的土地,撤县设区不能直接带来土地权属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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