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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企业信用权的结构与实现机制

     

摘要

企业信用权是企业对从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处获得的客观真实的信用状况以及公正的信用评价所享有的私法权益。数字时代的企业信用权以聚合的企业信用信息为载体,实质上是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与企业共同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的产物。《民法典》规定广义的名誉权涵盖商誉权,可以分为基于不特定社会公众形成的狭义企业名誉权与基于专业信用机构生成的企业信用权。企业信用信息具有商业利用与公共管理的双重功能,经济信用和公共信用在形式上均属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范畴,两者在目标设定、实现机制以及制裁后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与企业共同构成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大数据生态系统,据此调和企业适当开放数据使用的程度与为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设置的合规性标准之间的矛盾。应将企业的公开信用数据区分为敏感数据与非敏感数据,合理地确定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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