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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的司法适用关系

         

摘要

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主张对同一行为并处惩罚性赔偿与罚金所引发的一事不再罚争议,并不会因为《民法典》将惩罚性赔偿确认为民事责任而自动终止,这是惩罚性赔偿公私法混合性质导致责任归属的双重属性使然.尽管从报应主体的私人化与最优威慑的非惩罚性等法经济学视角可以证成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属性,由此亦可消解惩罚性赔偿与罚金并处时的紧张关系,但是我国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的司法适用关系不能简单套用域外的并处模式,即将对同一行为判处的罚金作为惩罚性赔偿金裁决的加重或减轻因素,而是应根据惩罚性赔偿金求偿主体的身份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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