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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法律修正功能的适用及限度

     

摘要

在处理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的适用关系时,通常依据具体规则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然而,在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发生冲突时,诚信原则应当如何适用,我国学界尚欠缺深入研究.当适用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相抵触,并于个案中产生难以容忍的不公正结果时,诚信原则具有法律修正功能.诚信原则法律修正功能的实质并非是通过修改法律以在现行法之外建立另一套法律制度,而仅是在具体规则中为某些特殊案件创设但书,使之区别于适用具体规则的正常情况.在判断适用具体规则所产生的结果是否公正时,法官不能仅凭法政策或自己的法感,而须依据现行法秩序所蕴含的评价对诚信原则进行价值填充,以立法者的视角作出判断.在这一意义上,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仍受现行法秩序的约束,并未僭越立法权.在适用方法上,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规制的是制度滥用,填补的是隐藏法律漏洞,在方法论上须遵循“目的性限缩—法律修正”这一适用顺序.但是,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不适用于“法政策漏洞”和“立法者有意沉默”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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