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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有价证券如何计算数额

     

摘要

正 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证券,或将能随即兑现的证券销毁的,不宜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以作为情节予以考虑。1986年12月1日和199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都认为,盗窃根据国家规定发行的有价证券,应按票面数额计算。未兑现的,可作为情节考虑。笔者认为,对于盗窃尚不能兑现的有价证券仅规定作为情节予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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