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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的条件不应太苛刻

         

摘要

正 在加强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民事审判工作日益发挥其职能作用,人们地民事法制观念和法制信任感在不断增强,群众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益越来越广泛地受到法律保护。但目前有些审判机关,由于人力不足,或其他原因,对民事立案,出现了种种较为苛刻的条件。例如:一、“不清不立”(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予立案)。二、“不结不立”(即积案不结,新案暂不受理)。三、“不调不立”(即未经调委会调解的不予立案)。四、“无人不立”(即民庭人员少,限制收案)。五、“选择管辖不立”(即当事人可在两地法院诉讼的,相互推诿,不予立案)。总括上述种种不立案的原因,归根到底,是某些审判机关出于主观困难的考虑,而非严格依法办事。结果造成了群众“告状无门”、“告状难”的困境,往往会因此而引起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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