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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摘要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司以判决变更”。此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对于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处罚拥有判决变更权,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不但要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要审查其是否显失公正。由此而提出了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诸如何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如何判别和认定,以及有无衡量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标准等等。何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亦无明确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我们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不是指行政处罚一般的偏轻偏重,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特定相对人,给予的制裁存在明显的不适当性。其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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