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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刑律的杀人犯岂容“以钱赎罪”——记牌头人民法庭维护法制尊严的好作风

     

摘要

正 一天,诸暨县人民法院牌头法庭,接到有关部门移送来的一起民事案件。据来人介绍,原告人陈海标被人伤害,但伤势不重,被告人马汉昌已愿意赔偿医药费用,故请法庭作为赔偿案件处理。可是在法庭询问原告时,陈海标情绪激愤,坚持要求严惩杀人凶手。于是审判人员引起了疑问。本案发生时并未报告,后来当地以民间纠纷召集双方作过调解。被告马汉昌在调解后,准备拿出一百元钱赔偿对方损失。而且,本案从发生到原告不服调解,已过去了很多天。根据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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