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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

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中,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配偶权中的相互扶养、扶助权及同居权.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经历了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夫权、侵害名誉权、侵害配偶权行为之演变.确立侵害配偶权精神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的内在要求、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导致离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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