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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法释20031号司法解释的一个理论误区

         

摘要

"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误解了"一般担保"理论.反映该原则的司法解释(法释[2003]1号)界定"逃债"只以债务人行为外观判断而不考察是否涉及到债权,正常的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可能因此受阻.该司法解释保全债权的方式不是撤销债务人行为,而是责令相对人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特定债权人因此有权就债务人所转移财产优先于债务人和相对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若干判决显示,"原则"和法释[2003]1号司法解释的理论误区已导致法律适用和审判中的不确定性.建立在理论误区上的一般性规则创新对已有的债权保护秩序将会造成严重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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