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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及其合理使用——从'百家湖'案谈起

         

摘要

我国商标法按照行政区划的级别来确定地名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这与以显著性判断可注册性的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应该整合并改造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地名商标的规定,借鉴国际通行模式,以是否取得第二含义确立商标显著性,来判断地名的可注册性.在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规定中,可以保留我国第49条的原则性规定,但需要补充确定一些具体的指导性判断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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