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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订立营利性投资经营协议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从张继峰入股煤矿案谈起

     

摘要

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基于维护套共权力的运行和权威的目的,要求公务员必须与商业活动保持距离,并为其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界线,意在禁止其从事或参与营利性商业活动.基于该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其应为效力性规定,经由<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适用,会务员违反该规定而仃立的投资经营协议是无效的,但通常是部分无效.公务员有权向合伙、合伙企业或公司要求返还本金和利息,但其权利行使会因企业形态不同而有差异.合伙人或股东不得对投资产生的分红享有权利,国家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2款收级作为非法所得的分红,但也应受民事责任优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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