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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存设嫖宿幼女罪的合理性

         

摘要

所谓“污名化”的“卖淫幼女”帽子,在嫖宿幼女罪中并不存在.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对幼女的侵害方式不同.两罪的罪质在犯罪模式和犯罪类型两方面具有极大差异.幼女在性交易活动中不可能成为卖方,只可能成为交易对象.卖方的责任更重.保留嫖宿幼女罪,有利于追究性交易中真正的卖方的刑事责任并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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