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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主权与历史传统看香港特区政治体制

     

摘要

邓小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期间,明确否定了香港特区实行西方政治体制的主张,坚持国家主权、兼顾香港历史、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成为设计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指导思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于中央对香港特区的主权性管治权,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法律适用的约束权;基于尊重香港历史传统,《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原来的总督制度改造成行政主导制度,将原来体现"行政吸纳政治"的行政局制度改造成行政会议制度,将原来的英美法系传统基本保留.以往对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研究,仅从"行政主导,立法和行政之间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独立"这一范畴来论证香港特区政治体制既非英式议会内阁制,也非美式三权分立制度,而未从国家主权和香港历史角度加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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