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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罪判决模式之反思——以《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为重点的分析

     

摘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将无罪判决区分为"确定无罪"与"证据不足无罪"两种类型.在司法实践中,无罪判决多援引第195条第3项作出,出现了对"疑罪"扩大理解和不当适用的情形,背离了疑罪从无的内涵要义,无法还无罪被告人以清白.究其根源在于立法将"无罪理由"与"无罪判决类型"相混淆,将"证据不足"这一判决理由上升为无罪判决类型,无法涵盖实践中其它无罪事由,使"存疑无罪"判决与无罪推定的要求相背离.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无罪推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长期缺位,不能实现对无罪被告人的彻底保障.故应严格限制第195条第3项的司法适用,在立法上建构一元化的无罪判决模式,不再对无罪判决进行类型划分,实现无罪推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入法,严格规定对无罪判决提起再审的启动条件,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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