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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浅探——兼评新《公司法》第123条

         

摘要

发端于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有其产生的独特环境,诸如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达的外部市场及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等。我国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为二元制治理结构,出于解决监事会监督乏力、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等目的,我国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然而由于国情的差异以及制度引入时的考虑欠周致使制度在现实中的运行没有完全吻合其引入的初衷。在"乐山电力"等一系列独立董事事件的触发下,人们开始反思这一制度引入的合理性。该制度究竟该何去何从呢?本文在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发展历程与现状后,揭示了其入驻中国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轨迹。然后文章细究了我国传统公司治理结构,分析了其特性,并指出了其不足之处,进而探讨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得出了该制度可有效弥补我国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结论。随后文章详尽地解析了顺利实现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的途径,指出应从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能、理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相互关系及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自身制度建设三大方面入手,对此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见解。文章的最后简要评价了新公司法规定独立董事制度的第一百二十三条,在基本肯定公司法规定的同时浅析了立法者作出此种规定的背景情况,指出这是制度建设由不尽成熟到渐趋成熟的必经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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